3、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配套措施和办法(包括组织竞争上岗、实施岗位聘用、安置未聘人员、开展岗位考核和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的具体措施办法等);
4、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方法、步骤及完成时限;
5、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组织领导机构应由单位领导、组织、人事、纪检机构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
6、实施工作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单位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征求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落实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提高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透明度。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提交单位领导成员集体研究,方案通过后须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党群口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核准。
(六)组织实施。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已通过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岗位设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单位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岗位设置方案须按照以下权限核准:
自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自治区部门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产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厅行政部门核准。
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厅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党群口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核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纳入正常管理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为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报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审批。
第七章 岗位聘用
第三十七条 岗位聘用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具体的岗位聘用办法,并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变更。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应保证现有人员严格按照现聘任职务(技术等级)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对现有人员职务(技术等级)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单位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逐年逐步到位。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