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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人才的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和等级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二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以及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有关规定确定:
  (一)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区级为2.5:3.5:4,市级为1.5:3.5:5,县级为0.5:3.5:6。各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可依据各层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筹确定。
  (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第二十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一)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25%,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5%。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依据全区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结合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结构比例确定。
  (二)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主要在技术含量高、操作技能强的领域设置,应严格控制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
  第二十五条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五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管理岗位具备以下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责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二)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须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取得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或在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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