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综合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督实施,并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具体负责区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各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设置
第九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特点,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第十条 管理岗位指导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技能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际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二)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设备维护、后勤保障、技能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总量的50%。
上述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岗位总量应根据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确定。对超编人员,经批准可采取设置过渡性岗位的办法,逐步消化。事业单位岗位总量调整后,对其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 岗位等级设置
第十六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七条 区属管理岗位设置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责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其中一级是国家声调的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5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