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分层负责、分级监管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认真测算,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吴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科学调整补偿办法。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县(市、区)补偿办法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调整方案报吴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同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报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或审批。
1、起付线。起付线的原则是乡镇卫生院最低,县级医疗机构较高,非定点医疗机构最高。由各县(市、区)在以下范围内调整。
(1)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50-75元;
(2)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川区200-350元,山区150-250元;
(3)非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2、封顶线。由各县(市、区)在10000-20000元范围内调整。
3、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各县(市、区)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农民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即平均住院次均费用的情况和住院发生的频率,合理确定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农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要保证统筹资金使用率不低于85%。统筹基金使用率在93%以内的,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并报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统筹基金使用率超过93%,必须报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要积极稳妥地使用历年累计结余统筹基金,不得突破当地统筹基金总额(包括风险基金),超支资金由当地财政垫付。各县(市、区)必须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对不负责任,造成资金严重透支和浪费现象的,追究经办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为充分利用医疗资源,有效控制医疗费用,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不宜过高,根据我市实际,应以25%为宜。
七、运行管理
(一)医疗服务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严格药品“三统一”政策和收费标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加强药品购销的监管,保证农民放心吃药,药不加价。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动态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违反相关规定发生的费用,不予核销,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严重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或者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