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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筹资管理

  (一)参合对象。凡具有本地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含辖区内农场的农业户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参保,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自治区与县(市、区)级财政补助共4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对川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4元、县级补助16元;对川区的移民吊庄乡和纳入扶贫范围的山区乡镇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36元、县级补助4元)。农民的缴费标准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考虑到2008年各县已按照10元标准筹资的实际情况,同心、盐池、红寺堡三县(区)今年可不再收缴。利通区及青铜峡市按照20元筹资标准执行,并保证在3月底前将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全部上交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筹资方式。采取以县(市、区)政府领导组织收缴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方式。农垦系统的农业户口由所在农场负责收缴。同时,探索其他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

  (四)筹资时间。各县(市、区)包括农垦系统,在每年的9-10月份组织收缴下年度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在11月底前必须将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全部上交到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各县(市、区)财政于1月底以前,将当年补助资金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及时将自治区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五)特殊人群筹资。对农民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及烈属的父母等,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审核后按有关政策减免其个人应缴资金,减免部分的资金由本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残联代交。

  四、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一)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应采取统一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各县(市、区)基金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必须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帐户。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帐,资金使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银行支付。审计、监察部门进行监督,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原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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