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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吴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吴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吴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农民享受公平公正、安全有效、便捷的合作医疗服务,根据《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厅际联系会议办公室关于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新农合发〔200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巩固并逐步提高农民参合率。2008年农民参合率以县为单位达到90%以上。提高参合农民筹资水平。从2008年开始,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标准由50元调整为100元(山区县2008年暂为90元)。在此基础上,不断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减轻农民医疗费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封闭管理、合理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县为主、广覆盖、多投入、保底封顶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一)分级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自治区和吴忠市分级管理。自治区负责对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协调、指导、评估和人员培训。吴忠市负责对辖区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负责具体实施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管理机构。吴忠市成立由卫生、财政、发改委、编办、农业、民政、人事等部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协调制定执行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吴忠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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