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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报销程序。农民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报销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到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与财政结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医疗费用结算凭据直接到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

  (三)不予报销的费用。

  1、住院期间的赔偿费、会诊费、交通费、救护车费等非医疗性费用。

  2、安装假肢、假眼、镶牙、配镜以及美容整形手术所用的固定、矫形器材的费用。

  3、因违法乱纪、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等医疗费用。

  4、自残、自杀的医疗费用。

  5、滋补药品、营养品、保健品、特殊材料。

  6、自己申请所做的各种检查和使用的各种药品。

  7、未经同意自行选择县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外出打工住院或外出患病急诊住院除外)。

  8、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八、优惠政策

  (一)建立“封顶又保底”机制。农民住院报销时,报销费用低于50元的,按50元给予补偿。报销最高限额不超过封顶线。

  (二)照顾特殊对象。农民连续三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没有住院享受到报销的,在第四年除住院报销外,再给予100元的补偿。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报销的农民,可由乡镇卫生院利用家庭帐户结余资金为农民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保证农民真正爱益。

  (三)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相互确认。各县(市、区)的定点医疗机构相互确认,按照同级医院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进行报销。

  九、监督管理

  (一)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的及时上报工作,并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报销情况进行公示,尤其是行政村要将报销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三)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合作医疗专项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上报审计情况。对挤占、挪用合作医疗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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