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金支出。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基金代理银行设立支出帐户,由市财政局每月预拨一定的经费到支出户。农民在市区以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由市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从支出帐户提取现金办理补偿。农民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报销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报,经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后向财政专户下达拨款通知,与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付。
五、基金分配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在住院统筹加门诊家庭帐户模式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总结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施行。
(一)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加家庭帐户模式(过渡模式)。除家庭帐户基金外,另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提取一定的资金设立门诊统筹基金(按照参合总人数每人19元的标准提取)。此项基金主要用于慢性病或其它疾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合作医疗基金分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两部分,分别对参加合作医疗者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六、补偿办法
(一)住院报销
1、起付线。起付线的原则是乡镇卫生院最低,县级医疗机构较高,非定点医疗机构最高。
(1)乡镇卫生院:100元;
(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300元;
(3)非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2、封顶线。参合农民住院累计报销最高为20000元。
3、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70%;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报销比例为60%;市人民医院报销比例为50%;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为25%。
4、定额补助。参合农民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顺产),每次定额补助100元。
(二)门诊统筹
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的报销办法另行制定。
七、运行管理
(一)医疗服务管理。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严格药品“三统一”政策和收费标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加强药品购销的监管,保证农民放心吃药,药不加价。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动态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违反相关规定发生的费用,不予核销,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严重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或者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