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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筹资标准。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自治区与吴忠市财政补助共4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4元、吴忠市补助16元;对移民吊庄乡的参合农民自治区每人每年补助36元、吴忠市补助4元。农民的缴费标准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

  (三)筹资方式。采取以乡镇政府组织收缴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方式。农垦系统的农业户口由所在农场负责收缴。同时,探索其他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

  (四)筹资时间。每年的9-10月份组织收缴下年度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在11月底前必须将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全部上交到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财政部门于1月底以前,将当年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及时将自治区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五)特殊人群筹资。对农民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及烈属的父母等,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审核后按有关政策减免其个人应缴资金,减免部分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或残联代交。

  四、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一)管理机构。采取统一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基金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必须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帐户。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帐,资金使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银行支付。审计、监察部门进行监督,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原则管理。

  (二)运行方式。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做好资金筹集、支出、运行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1、资金收缴。收取资金要详细登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缴登记表》,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收据”,同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统筹资金交费记录”一栏中登记签名盖章方可生效。在收缴农民个人费用时,原则上当天收费当天上交,特殊情况三天内收缴的经费必须上缴到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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