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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48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现将《吴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吴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
吴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农民享受公平公正、安全有效、便捷的合作医疗服务,根据《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新农合发〔2008〕2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08〕42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巩固农民参合率。2008年参合率达到95%以上,在此基础上,巩固并逐步提高参合人群,做到应保尽保。提高参合农民筹资水平,从2008年开始,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标准由50元调整为100元。不断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减轻农民医疗费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封闭管理、合理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坚持广覆盖、多投入、保底封顶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根据自治区文件精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吴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筹资管理

  (一)参保对象。凡具有本地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含辖区内农场的农业户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参保,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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