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吴忠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与管理,鼓励招商引资,巧借外力,内外并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与管理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是指从市域外引进的在本市建设、注册、纳税的投资项目和资金,不包括向自治区、国家争取的各类资金和项目。
招商引资主体是指实施招商引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年度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时限。
第五条 项目认定的范围是:
㈠无偿资金或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社会有偿资金;
㈡高新技术项目,资源开发性等工业项目;
㈢农业深加工项目;
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㈤旅游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㈥第三产业开发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㈦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的项目;
㈧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认定的标准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税务登记证,并形成固定资产或投入使用的项目。经营所需用的流动资金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