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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修改调整规划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一是符合土地管理法二十六条规定的。即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省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是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已列入国家或省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近期确需动工建设并已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

  三是军事设施、环保设施、矿山、电站及供变电网塔基、加油站、电信基站、输气(油、水)管道等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镇和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近期确需动工建设并已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

  四是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不符合上述修改调整条件要求的,不得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必须坚持耕地占一补一和建设用地增一减一(新增建设用地必须扣减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当的其他规划建设用地)的原则,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三、规范土地利用规划修改调整工作程序

  (一)规范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编制。

  符合规划修改调整条件要求,确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有关市县政府组织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具体工作由市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牵头落实,委托规划技术单位编制完成。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完成后,市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对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进行审议,确保方案可行。涉及耕地、林地占补的可行性,必须有市县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二)加强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论证。

  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由市县政府审定并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论证。规划修改调整的论证应在客观科学公正的基础上,严肃认真负责地予以明确通过论证或原则通过论证或不通过论证的意见,作为规划修改调整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参加论证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省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被邀请参加论证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得无故缺席,并代表本部门对论证事项提出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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