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临高、乐东、儋州4个市、县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中央投资及省财配套70%,市、县自筹或银行贷款30%的比例解决。
东方、陵水、昌江、文昌、琼海、万宁、澄迈7个市、县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中央投资及省财配套60%,市、县自筹或银行贷款40%的比例解决。
鼓励采取多种模式(BOT、TOT、BT等)建设运营,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
(十)加强建设过程督查。省政府成立由省发展与改革、水务、建设、财政、国土环境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指导督查组,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督查。指导督查情况要每月向省政府汇报一次。督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将作为表彰或通报批评的依据。
各市、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周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务局)上报污水处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与完成投资情况、工程形象进度与照片、污水处理费征管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等。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每月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汇报一次、每季度向省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一次、每半年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一次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一)加强项目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的跟踪审计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特别是对建设进度缓慢的污水处理项目要重点进行审计,发现截留、挪用、挤占下拨建设资金和污水处理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建设资金和污水处理费足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上。审计结果要每半年报省政府一次。
(十二)落实奖惩机制。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展快、完成任务好的市、县,省政府将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专项资金奖励等,并与评选文明城市、最佳人居环境奖、环保模范城市等挂钩。对地方配套建设资金不落实、项目建设进展缓慢、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省政府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黄牌警告,减少或停止安排该地区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向省政府作书面检查等形式,进行行政效能问责。
四、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十三)加强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排放的污水均应纳入截污管网。企业排放的污水应经过预处理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截污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