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一年后,给予十二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与大龄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年后,于次月向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和《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后),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报告;
(二)与大龄职工签订或续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续订、变更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前24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名册;
(五)工资发放凭证;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办理程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贴意见。
第八条 资金拨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一次性划拨的方法,每季度与补贴单位结算。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季度末2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汇总,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附补贴花名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补贴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次月15日前,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资金账户。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解除、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和职工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拨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中职业介绍补贴科目下列支。
第十一条 正在享受或已经享受各类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已与原工作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不在本办法实施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