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3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市政府《关于扩大就业加快建立完善就业培训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8〕19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天津市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
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支持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依法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依法与大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大龄职工稳定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的;
(三)与大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一年的;
(四)在连续两个年度内,用人单位年裁减人员20人以下且不足职工总数10%的。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大龄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计算补贴额,即养老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20%;失业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2%;医疗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