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具的日常管理性凭证;
3.申请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应当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和社区认定的家庭收入证明;
4.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提供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办理程序。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员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资金拨付。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每月3 日前汇总填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贴发放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为自谋职业人员建立补贴账户并注入资金。
五、其他事项
(一)自谋职业补助费和职业培训补贴按月拨付,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季度拨付。自谋职业扶持政策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自谋职业补助费、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在职业介绍补贴科目下列支。
(二)自谋职业补助费及剩余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分两次发放。在确认补贴资格后先行发放一半补助,6个月后申请人员凭正常经营状况有关证明领取剩余部分。
(三)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当遵守我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相关规定,签订补贴协议,积极履行缴费义务,并按时参加年度审核。
(四)自谋职业人员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和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终止,按照我市《关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通知》(津劳办〔2003〕63号)和《关于印发〈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6〕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自谋职业补助费、职业培训补贴、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失业人员仅享受一次。本通知执行前,已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的失业人员,再次实现自谋职业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