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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3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就业加快建立完善就业培训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现将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政策覆盖范围
  自谋职业扶持政策享受范围由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扩大到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的;
  (二)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
  (三)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二、补贴项目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人员给予三项补助。给予不超过3000元自谋职业补助费;职业培训费补贴、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的,可同时申领剩余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
  三、补贴条件和标准
  自谋职业补贴:《营业执照》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不满两年的补助1000元;有效期在二年及以上不满三年的补助2000元;有效期三年及以上的补助3000元。营业执照未注明有效期限的视同一年期标准。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限小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的,按照距退休年限计发自谋职业补贴,不足整年部分不予计算。
  职业培训费补贴:对自谋职业人员参加与自谋职业所经营主业相关的各类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且未享受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的,按照实际支付培训费的90%,且不超过我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大龄自谋职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履行缴费义务,接续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3%),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按照我市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缴费规定费率和缴费基数计算的缴费额,补贴二分之一。
  四、补贴程序
  (一)本人申请。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进行就业登记后,持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
  1.本人《身份证》、《就、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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