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情”为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诉请和答辩、争议焦点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
(四)“审判”包括案件的审判过程、裁判结果以及裁判理由,概括情况注意准确、全面、层次清晰、不重复;
(五)“评析”的主要内容是对裁判中的观点、理由、结果等进行评论分析。具体内容包括:对案件的定性、事实认定、证据规则的运用、法律适用、责任的分担或量刑的确定进行评析。评析中不应当出现案情部分未曾提到的案件事实;
(六)“案例编写人”为案例编写的作者;
(七)“案例评析人”为案例评析撰写的作者。
上述资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电子版采用word文档格式,一般由案例通讯编辑负责填写和收集,所在部门或法院审核盖章。
第十条 报送案例,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参阅案例报送及评审表》;
(二)所经审级的所有裁判文书;
(三)案情报告或者其他必要材料。
(二)、(三)两项各一式二份。
第十一条 报送案例的裁判文书应当格式规范、结构严谨、说理论证充分、引用法条完整准确、裁判主文明确清晰。
第十二条 各基层法院每季度报送案例不少于1篇,中级法院不少于3篇,省法院各业务庭报送案例每季度不少于2篇,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0日以前。
三、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三条 省法院设立参阅案例初评委员会,负责参阅案例的初审工作。
参阅案例初评委员会由7人组成。由分管调研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研究室和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负责人为副主任,其他成员包括研究室、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省法院研究室为参阅案例初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制定参阅案例评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接受报送和推荐、组织评审、通报评审情况、发布参阅案例以及总结评审工作等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为参阅案例的确认机构,负责对初评委员会提交的案例是否属于参阅案例进行最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