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发布制度
(陕高法[2006]126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案例指导作用,正确适用法律,促进司法统一,依据《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参阅案例是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的案例,对全省法院处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参考和借鉴作用。
第三条 省法院实行参阅案例每季度定期发布制度。
二、案例报送
第四条 省法院各业务庭、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设通讯编辑负责案例报送工作。
第五条 报送的案例应是当年或上一年全省各级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的案件。
第六条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通讯编辑认为本院办理的案件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以向省法院报送。
第七条 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有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案件的,可责成有关业务庭向研究室报送。
第八条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时发现有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案件的,可责成有关业务庭向研究室报送。
第九条 案例的体例由标题、要点提示、案情、审判、评析、案例编写人、案例评析人七个部分组成。各部分应按下列要求制作:
(一)“标题”应体现为当事人名称、主要案由;
(二)“要点提示”为根据案例的法律争议焦点或案例体现的法律问题归纳出的裁判规则,既可以是实体法规则也可以是程序法规则。裁判规则难以归纳的,可以采用问题提示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