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省扭亏增盈贷款贴息资金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亏损原因、扭亏措施、扭亏增盈资金使用计划和预期经济效益。对各级政府下达扭亏增盈计划的企业要上报上年计划完成情况。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的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材料装订成册(附材料目录),并将文字材料用Word文件、表格材料用Excel文件格式上报软盘。
第十三条 各市(地)经委、财政局要对申请企业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作出评价,初步审核、平衡、筛选、汇总,并附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审查和拨付
第十四条 由省经委和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使用省扭亏增盈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进行审核、筛选,对重点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定后的企业,由省经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导向计划》。
第十六条 各市(地)财政局依据《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导向计划》对企业贷款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查,确认银行贷款到位后,及时将贷款到位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贷款到位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对市(地)下达省扭亏增盈贷款贴息资金指标文件。企业收到扭亏增盈资金后,应及时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省扭亏增盈贷款贴息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均列入项目库,按立项审查程序对扶持的项目进行分类排队,筛选优先扶持的项目列入《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导向计划》,按省扭亏增盈资金规模,对未安排的项目分期审批,成熟一批安排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