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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企〔2005〕92号)


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经委,有关部门、企业:

  按照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和第4次全体会议精神,为迅速扭转全省工业亏损企业增亏势头,努力实现全年利税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保持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财政厅、省经委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优化结构,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效发挥黑龙江省扭亏增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扭亏增盈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扭亏增盈资金是政府性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用于全省工业企业的扭亏增盈贷款贴息和对各市(地)、中省直有关部门扭亏增盈工作的奖励。

第二章 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省扭亏增盈资金的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宏观导向原则。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围绕我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规划目标,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坚持整体性原则。重点支持亏损企业扭亏,促进全省工业经济整体效益优化。

  (三)坚持经济效益优先原则。资金投放要以可预期的经济效益为根本出发点,重点支持有望扭亏和大幅减亏的亏损大户。

  (四)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积极构建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包括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及其它社会资金在内的多渠道、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投入方式

  第四条 省扭亏增盈资金分为省扭亏增盈奖励资金和省扭亏增盈贷款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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