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经委与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县申报项目的经济技术及财务状况进行考察、筛选和必要的评审论证,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资金项目安排意见,并联合下达《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导向计划》。
第十五条 各市(地)、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依据省经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导向计划》,及时组织企业携带所需材料,到省财政厅接受项目资金审核。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审核项目资金后,对市县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对中省直企业直接办理拨款。对无偿补助的项目,补助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第一次拨拨款不超过30万元,补助额在50万利上的,第一次拨款60%。对剩余资金在首次拨款3个月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对贷款贴息项目,省财政厅审核贷款手续后,按照上述程序拨付。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必须保证资金用于《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导向计划》安排的项目,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经委不定期对新型工业化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各市、县财政局、经委应当定期对项目资金执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项目实施。同时,每年5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经委联合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效果等情况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以及虚报瞒报等骗取新型工业化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除责令其立即纠正、追回资金、三年内不予扶持该单位外,将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要接受各级审计机关和财政监督机关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