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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企业节能降耗减排项目。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节能改造项目;电力、煤炭、石油石化、建材等行业节水改造项目;共伴生矿、工业废渣、木材节约代用等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项目;电力、石油石化、轻工、食品、造纸、医药等行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合格的示范项目;试点企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节点项目。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或无偿补助。

  (五)企业提速增效项目。重点支持对全省工业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牵动作用,能促进工业经济整体效益优化、持续健康发展的项目;投资少、见效快,当年能够发挥效益的项目。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

  (六)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专题项目及奖励性支出等。

  (七)用于新型工业化项目管理、评审、培训等相关支出。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五条 申请新型工业化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必须成立一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企业不予受理),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应交税金或实现税利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申请自主创新无偿资助的企业,用于自主创新自筹资金投入必须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

  (三)企业必须具有严格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合格的财会管理人员。

  (四)按要求连续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月报。

  第六条 新型工业化资金项目实行预算管理,每年9月末前组织申报下年度项目预算,每年3月末前组织申报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省经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工业发展重点,分别确定各类项目的专题内容,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各市县经委、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和项冒特点组织企业申报相关项目。

  第七条 新型工业化资金的申报程厅:各区县企业申请资金,报所在市县经委、财政局,市县经委会同财政局审查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各县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委、财政厅的申报文件及项目汇总表,应抄报所在市经委、财政局;市经委、财政局除对本级的企业项目按要求进行申报外,还应汇总所属县项目,并单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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