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级防洪预警:黑河、疏勒河干流,一级支流讨赖河、党河、石油河、白杨河、文殊沙河、洪水河和其他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
Ⅳ级防洪预警:黑河、疏勒河干流,一级支流讨赖河、党河、石油河、白杨河、文殊沙河、洪水河和其他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
(四) 山洪灾害预警。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Ⅳ级。
Ⅰ级防洪预警: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死亡与失踪30人以上,或者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Ⅱ级防洪预警: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死亡与失踪10~29人,或者影响500名以上、10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Ⅲ级防洪预警: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死亡与失踪4~9人,或者影响200名以上、5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Ⅳ级防洪预警:预报出现局地大雨或者暴雨天气过程,或者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死亡与失踪1~3人,或者影响100名以上、2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第五章 信息报告、处理与发布
汛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水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 初级报告单位
工程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为所属工程防洪信息的初级报告单位;乡镇政府为山洪灾害初级报告单位。
(二) 报告程序和有关规定
1、当防洪信息达到Ⅳ级防洪预警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要在2小时内报告有管理权的县(市、区)"防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县(市、区)"防指"在4小时内报告市"防指";市"防指"在6小时内报告省"防指";每6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2、当防洪信息超过正在执行的预警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和县(市、区)"防指"应立即提高防洪信息报告级别。
3、初始信息达到Ⅲ级预警标准,初级报告单位在1小时内报告有管理权的县(市、区)"防指"、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县(市、区)"防指"在2小时内报告市"防指";市"防指"在3小时内报告省"防指";每3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4、初始信息达到Ⅱ级预警标准,初级报告单位在30分钟内报告有管理权的县(市、区)"防指"、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也可越级上报;县(市、区)"防指"立即报告市"防指"; 市"防指"迅速上报;每2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