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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业主可以按划定的地点依序停车。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管理与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停放汽车或者作其他用途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管理与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

  第七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特别保管要求的,由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七十三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安装室外设施,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登记。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将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用于可能因装饰装修活动对物业共有部分及毗邻房屋造成损坏进行赔偿的保证。装饰装修活动结束后,未发生前述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发生前述行为的,应当在整改完成后三十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以及安装活动进行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七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之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属于正在实施的装饰装修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装修装饰虽已完工,但是危害到他人居住安全或者正常生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强制拆除违法装饰装修,扣押有关建筑材料、物品、工具设备。

  第七十六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应当首先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合法利用物业全体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合法利用物业部分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该部分物业的业主所有。

  合法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所获取的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共有部分建筑物的比例确定。

第六章 物业的维修

  第七十八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各自的物业日常维护责任及范围。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

  第七十九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照明、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期间的物业保修责任。

  第八十一条 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自行承担。

  第八十二条 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按一事一筹、专款专用、业主自付的原则,按照其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份额承担,对维修责任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提倡业主以逐月缴纳或者其他方式先行筹集物业维修费用。

  政府可以依法制定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 物业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部分共有的物业,由共有部分的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共有部分建筑面积的份额共同承担;

  (二)全体共有的物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份额共同承担。

  第八十四条 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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