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企业的经理(厂长)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企业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经营理念,提高质量意识,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和检验体系,完善有关制度,落实产品全登记、检验全记录的措施,切实提高产品和食品安全水平。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产品的开发投产要实行严格的质量评审和质量跟踪。凡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二)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对当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有关部门要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到依法履行职能,确保监管到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抓好质量安全责任分解,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区和乡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企业和店铺,实施网格化管理。
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行为,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职渎职、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对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以及包庇纵容制假售假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有关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宣传先进事迹,揭露、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大力普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采取灵活生动的形式,宣传质量法律法规,普及质量基本知识。通过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3·15”、“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广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和鉴别能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发布查处问题、改进工作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做到快速反应,对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进行核查,并统一口径,及时稳妥地发布信息。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逐一查实,及时澄清,不回避问题。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假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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