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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平凉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县(区)、乡(镇)普查机构要于2008年5月底前组建到位。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搞好协作配合。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配合协调力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工作,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工作,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工作,由市质检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督办;涉及地理信息和地图测绘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提供;涉及银行系统的普查资料,由人行平凉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提供;涉及银行系统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工作,由平凉市银监局负责协调;涉及保险系统涉及保险系统的普查资料,分别由市人保财险和市人寿保险分公司负责协调提供;市经委负责全市境内铁路运输系统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支持经济普查工作。
  (三)全力保障经费。经济普查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区)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普查经费上给予全力保障,各级普查机构要管好用好每一笔经费,精打细算,专款专用。
  (四)落实工作责任。要抽调政治业务素质高、敬业精神强,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统计普查知识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要建立、签订和实行经济普查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经济普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每个阶段的普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切实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确保普查内容系统完整,确保普查数据科学真实,确保普查工作圆满成功。
  (五)坚持依法普查。凡在我市境内的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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