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政发〔200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2月2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随着全市城镇化水平的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多,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城镇化建设进程和社会稳定。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小康和谐魅力新平凉为目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保障体系,强化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依据“低标准、广覆盖、可选择、易衔接”的原则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市、县(区)财政分级补贴的原则,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政府能承受,集体能承担,被征地农民能接受,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2、保障办法既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又能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3、统一制度,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分类保障。
三、保障对象
1、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经依法批准实施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
2、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实施征地后,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且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人员。
3、部分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土地的人员。
4、在省上《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06〕28号)文件实施前,依法批准土地征收后,全部失去土地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