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5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1、按建筑垃圾100元/立方罚款,2、对单位最少处5000元罚款,3、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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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悬挂(张贴)宣传品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12条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3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罚款5元至25元。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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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影响城市市容
| 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影响城市市容的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第1款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12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 1、10平方米以下的按200元罚款;2、10-50平方米的按500元罚款;3、50平方米以上的按1000元罚款;4、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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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1、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者未经批准,
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第2款、第31条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
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 1、处1000元罚款;2、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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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 1、按堆放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500元;2、在10-50平方米的按800元罚款;3、50平方米以上的按1000元罚款。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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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
|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23条
|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26条
| 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在10平方米以下的按200元罚款;2、在10-50平方米的按500元罚款;3、在50平方以上的按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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