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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16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费未履行合同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服务费后,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28条第1款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9条第1款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处理。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处理。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服务费不完全履行合同

17

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第2款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5项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元至10元。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10元。

18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设施)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第1款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4条

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

 

按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积, 对经营性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对非经营性行为,单位罚款1000元,个人罚款200元。

 

 

按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积, 对经营性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对非经营性行为,单位罚款1000元,个人罚款200元。

 

19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9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1款第1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20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1款第2项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21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1款第3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弃置场面积在100平方米下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弃置场面积在100平方米上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

22

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0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1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于警告:1、受纳工业垃圾的,处以5000元罚款;2、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8000元罚款;3、受纳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处以1万元罚款。

23

污染环境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2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1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未及时清运垃圾数量每立方米100元处以罚款,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4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3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2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实际处置建筑垃圾数量每立方米100元处以罚款,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5

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4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3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1、污染100平方米以下罚款5000元2、污染100平方米以上的按50元/㎡罚款  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6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件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8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4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1、属涂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倍违法所得罚款;

2、属转让、倒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倍违法所得罚款

3、罚款最低不少于5仟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27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第1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按处置建筑垃圾罚款100元/立方,2、对施工单位最少 1万元罚款

3、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最少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28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4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第2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1、按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罚款100元/立方,2、对施工单位处最少 1万元罚款;3、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最少处5000元罚款。


29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5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1、按建筑垃圾100元/立方罚款,2、对单位最少处5000元罚款,3、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0

悬挂(张贴)宣传品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12条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3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罚款5元至25元。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25元。

31

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影响城市市容

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影响城市市容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第1款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第12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1、10平方米以下的按200元罚款;2、10-50平方米的按500元罚款;3、50平方米以上的按1000元罚款;4、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32

1、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者未经批准,

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第2款、第31条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

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1、处1000元罚款;2、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2、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1、按堆放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500元;2、在10-50平方米的按800元罚款;3、50平方米以上的按1000元罚款。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33

在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23条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26条

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在10平方米以下的按200元罚款;2、在10-50平方米的按500元罚款;3、在50平方以上的按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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