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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08)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拆迁残疾军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军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特困残疾军人按高于规定20%的标准发放。

  享受抚恤补助的农村优抚对象,其家庭无能力改建现有危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优先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毁的,由县人民政府优先帮助解决。

  第二十四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档案可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军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

  残疾军人个体从事劳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未达到5000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光荣院、优抚医院建设。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安置抚恤优待对象。

  光荣院、优抚医院、烈士陵园、军休所等优抚事业单位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在税收上给予减免优惠。

  第二十七条 优抚对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例》已规定了处罚办法的,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贪污抚恤优待经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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