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
(四)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五)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
(六)上年度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应纳税所得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低于当地应税所得率,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纳税人填列《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征收方式。
(二)鉴定表中各项目均合格的,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报市(州)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6月底前。
第七条 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动。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企业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按最后确定的方式汇算清缴。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采取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定率征收方式,不得采取定额征收方式。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为简便计算,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机关可以按照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换算出按收入总额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直接按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或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 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