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7〕9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均衡入库,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均衡入库,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等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对经营规范、账务健全、核算真实,无少缴税款行为和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经济适用住房和未经开发土地的转让,不适用核定征收方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