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意见的通知
(大政发[2008]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辽政发 [2007] 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三、市本级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有关具体事宜由市财政局组织办理。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范围、步骤等,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