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湖政办发〔2008〕68号 二○○八年六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康发展,规范代建单位评审活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湖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任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建单位资格分专业类和综合类。暂不分等级。
(一)专业类主要指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
(二)综合类不受专业限制。
第四条 取得代建单位资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满足“1+X”条件的资质要求。“1”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甲、乙级工程咨询资格单位。“X”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二级及以上施工、二级以上房地产中的任一项。近期“X”项可以是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近期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专职从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需配有经济师、会计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若干人;
(五)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六)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
(七)从事过同类项目建设的管理经验,无不良纪录;
(八)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
第五条 申请单位按照上述资格认定标准申请专业类或综合类的代建资格。
第六条 申请代建单位资格,申请单位应提出申请报告(含单位基本情况、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简介,单位工程建设管理经历,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和经验),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技术装备清单、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名单等,并附国家发改委颁发的甲、乙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监理、施工等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看后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