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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二)努力营造知识产权发展的良好环境

  1.强化政策引导。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和《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2号)、《湖州市“十一五”商标发展规划》(湖政发〔2006〕56号)等精神,进一步制订完善培养企业专利管理工程师、企业专利特派员和加强企业专利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法制办。

  2.建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落实完善各类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市本级建立总额不少于400万元的专利专项资金,其中市财政2008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吴兴区、南浔区各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优秀专利技术项目的开发和转化,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执法,对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企业的指导和奖励以及对重点工业版权的保护、企业核心技术和专利技术标准化等。各县区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应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3.积极开展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积极开展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力争列入省级知识产权创建县区或园区1-2家。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4.健全完善激励发明创造的机制。完善对专利发明人的奖励政策,加大对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力度。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要求,制定有利于专利奖酬兑现和专利参与收益分配的激励措施,把发明设计与职工晋级、职称评定相挂钩。开展“优秀发明人”和“产业化科技创新奖”评选活动,鼓励发明创造。专利示范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及其相关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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