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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安全工程技术措施;
  (六)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它安全措施;
  (八)安全评价结论与建议;
  (九)隐患防治情况。
  安全评价(估)报告书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报告和日常监控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变化情况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部门。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和自治区重点监控管理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县(市、区)、设区的市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报告;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县(区、市)和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报告;
  (三)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县(市、区)和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报告。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方案,成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机构,明确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使其掌握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
  三级及三级以下重大危险源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机构,但应当组建或配备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机构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十九条 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指挥机构、指挥网络及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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