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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在事故状态下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在事故状态下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在事故状态下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前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辩识和安全评估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规定,对本单位范围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并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等分类方法分类,建立台账和运行管理档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随时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并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
  第九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物品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价),其他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价)应当不超过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安全评估人员或中介机构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布局、工艺、设备、生产过程、危险物质特性等的描述;
  (二)评价的主要依据;
  (三)定量或定性安全评价,事故隐患及危险性分析(包括危害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
  (四)安全组织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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