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清理保护的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2008]17号 二○○八年六月三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清理保护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
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清理保护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以下简称灾害现场)清理的有序进行,保护好地震遗址、遗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实物资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应当在无人类生命迹象条件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坚持统一组织、统筹兼顾、科学规划、注重保护的原则。
灾害现场如发现人类生命迹象,必须立即救援。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工作。
成立由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档案局、省地震局、省安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灾害现场当地市(州)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灾害现场清理保护。清理保护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工作组。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工作。
第五条 清理保护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地震灾害现场进行科学评估论证,制订清理保护规划,确定清理保护对象、区域、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