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联席会议召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确定会议议程;
(二)与参会部门进行衔接和沟通,确定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事项;
(三)准备会议文件材料;
(四)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的印发。
第七条 联席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
第三章 信息互通制度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将各自办理的总投资3000-5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新开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抄送,同时抄送市统计局。各部门文件接收的具体业务科室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科、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市建设委员会工程科、市规划局用地规划科、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科、市经济委员会重点项目科、市煤炭局技术科、市统计局投资科。
第九条 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在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尚未搭建之前,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将项目的审核信息相互传送,各部门指定专人、使用专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接收处理信息(文字材料为WORD格式、表格为EXCEL格式)。
信息交流的内容及程序:市统计局将总投资3000-5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开工项目投资统计信息发送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建设委员会、规划局、环境保护局、经济委员会、煤炭局,各部门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信息,按照审批权限逐一落实项目的审核情况,填写新开工项目审核情况表,相互发送电子邮件,同时发送市统计局。各部门负责对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关于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的具体要求,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审查新开工项目审核手续、权限、程序,及时沟通情况,并对违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新开工项目信息每月交流一次,各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新开工项目信息相互传送。各部门信息交流联络人: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