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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8〕2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鄂尔多斯市新开工项目管理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试行)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08〕14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参加市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的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委员会、市煤炭局、市统计局。
  第三条 参加市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人员为各参会部门分管负责人、新开工项目管理业务科室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
  (二)市统计局向联席会议通报总投资3000-5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新开工项目统计信息。其他部门相互通报总投资3000-5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新开工项目的审核情况。
  (三)对审核手续不全的新开工项目提出处理措施和处理意见,必要时赴实地联合检查。
  (四)共同研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新开工项目向社会公告的项目、时间及方式。
  (五)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重大项目,及时向市新开工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联席会议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对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鼓励投资的产业和地区、部门之间要借助联席会议的平台,积极给予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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