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Ⅳ级警戒
适用于一般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仅对个别地方产生影响,地方或部门已采取相应措施,但未排除扩散可能性。
(四)应急工作范围
1.组织经济领域异常情况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阶段经济政策的制定;建立宏观经济监测、预警及应急机制;建立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预报及应急机制;负责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和调节,参与搞好煤电油运等生产保障要素及重要原材料的供需衔接和应急调度;监控粮食、棉花、食糖、药品和重要物资等应急储备资源;提出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恢复阶段经济政策建议。
2.参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协调重要物资的应急生产和应急采购(进口),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应急调运等;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向自治区提出动用自治区级储备建议并按自治区政府决定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粮、棉、食用油、糖和煤、电、油、重要原材料以及医药用品等重要物资的有效供应;通过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加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3.参加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组织物资保障和国民经济动员,制定紧急状态或战时保障社会基本生活和经济运行秩序的对策。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同行动。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发展改革工作市长负责制,实行条块结合、部门管理为主的综合应急管理体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各负其责。
2.预防为主,防微杜渐。把事故防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感,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3.科学监测,响应及时。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安全运行问题,加强对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加以调控,做到防患于未然。及时把握国家和自治区的大政方针,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争取工作,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工作。
4.依法行政,规范运行。发改综合应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参与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处置工作。在应急响应状态下转为“应急协调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委开展各项应急工作。综合分析经济领域各类预测预警信息,正确判断有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评价其影响范围、程度以及连锁反应,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报告市政府,并根据市政府决定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发改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范围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