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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做好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鼓励工业企业产品进行集装箱化包装运输,改进包装方式,提高竞争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物流业务的发展和交通情况,制定相应的管制措施,适当放宽城区内配送车辆的管制,为城区内配送车辆在城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
  7.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部门按照商业化原则,合理增加对现代物流项目的资金投入。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具备较高信用等级资质且效益好、有市场的物流企业给予重点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物流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或募集资金,外商参与我市物流企业的兼并重组,经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物流项目投资。
  8.积极培育现代物流市场中介
  支持专业人才领办或创办从事物流信息传播、网络信息系统应用、物流技术服务、专业人才引入、从业人员培训、行业资质论证、市场行情分析、国际物流交流、法律规章咨询等方面中介物流服务组织。引导现有中介组织增加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六)认真执行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1.加强财政扶持
  在物流园区注册经营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仓储类物流企业、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等,前三年内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设立“鄂尔多斯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培育和物流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各旗区应设立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企业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列入政府科技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财政给予一定贴息补助。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列入中央国债贴息资金项目计划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贴息资金。对现代物流信息化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可申请国家、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2.落实国家、自治区税费优惠政策
  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取低限征收,具体管理办法由税务部门制定。凡设在我市境内的物流企业,在2010年以前,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参与公铁分流的公路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物流园区内的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半征收3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征用土地不计征土地管理费。对于城乡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和居民个人新购运输车辆,3年内减半征收养路费、各种车辆管理费、附加费。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等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进口设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所需国产设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对工商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成立的物流企业,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与外部物流企业整合、重组成立的企业,凡企业内部重组涉及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收费。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的上下级部门间实行“一家查帐,多家认可”的办法,避免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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