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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煤矿测量及图纸管理规范

  第八条 图纸应折叠成195mm×275mm规格,图签应折角露于图外便于查找,并装于200mm×300mm规格的图盒或档案袋内。
  第九条 小煤矿企业应于次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将本矿上季度采掘工程平(立)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报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其它图纸每半年上报1次。
  区煤炭管理部门应于下半年第5个工作日前,将本地区所管辖煤矿上半年采掘工程平(立)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其它图纸按照程序每年上报1次。
  第十条 上报交换图纸时,应同时上报矿井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图(简称“三条线”系统图)。在“三条线”系统图中,应用不同颜色标明矿井通讯系统、压风管路系统和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准确标明井下“三条线”的电话、支管、阀门、避难硐室、洒水点等的具体位置。
  第十一条 不具备测绘能力的小煤矿企业应与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测绘期限和内容,确保能够满足矿井生产需要。
  第十二条 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测绘单位根据小煤矿实际生产情况对开拓、准备巷道进行定期测量并绘制图纸(原则上2个月测绘1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小煤矿企业要予以协助、配合,如实提供矿井掘进和回采工作面情况。
  第十三条 小煤矿企业对回采巷道应及时测量并填绘图纸(测绘间隔不得超过15天,未测巷道长度不得超过50米)。回采前必须先进行测量并填绘图纸,书面报乡(镇)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回采。
  第十四条 小煤矿企业应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测绘人员,配置满足测绘需要的仪器,区煤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测绘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区、乡(镇)煤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测绘单位和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小煤矿企业矿井测量和图纸绘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上报交换图纸时应出具审查意见,加盖本部门公章后,连同图纸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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