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所有图纸应做到图面整洁、清晰,填绘及时准确,图幅大小应与矿井巷道实际情况相符。采掘工作面布置图比例应为1∶500,当煤层倾角大于45°时,应绘制立面图;采掘工程平(立)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井上下对照图、排水系统图、地形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比例均为1∶2000,供电系统图为示意图。
第五条 所有图纸应按照有关规定标注齐全相应内容。在采掘工程平(立)面和采掘工作面布置图中应注明废弃巷道、采空区范围、高程和回采时间等。在采掘工程平(立)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上应标注矿界。
第六条 图纸使用100mm×100mm网格,应绘制图廓、图签、图例和指北方向,注明横纵坐标网格线的坐标值,图例置于图的左下角,图签置于图的右下角,指北针置于图的右上角,方向应向上。
第七条 图纸中所有注记字头一律朝北或朝西,高程注记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做到图例标准相符,图签内容(图纸名称、绘制时间、绘图人、审批人)齐全。
第八条 图纸应折叠成195mm×275mm规格,图签应折角露于图外便于查找,并装于200mm×300mm规格的图盒或档案袋内。
第九条 小煤矿企业应于次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将本矿上季度采掘工程平(立)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报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其它图纸每半年上报1次。
区煤炭管理部门应于下半年第5个工作日前,将本地区所管辖煤矿上半年采掘工程平(立)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其它图纸按照程序每年上报1次。
第十条 上报交换图纸时,应同时上报矿井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图(简称“三条线”系统图)。在“三条线”系统图中,应用不同颜色标明矿井通讯系统、压风管路系统和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准确标明井下“三条线”的电话、支管、阀门、避难硐室、洒水点等的具体位置。
第十一条 不具备测绘能力的小煤矿企业应与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测绘期限和内容,确保能够满足矿井生产需要。
第十二条 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测绘单位根据小煤矿实际生产情况对开拓、准备巷道进行定期测量并绘制图纸(原则上2个月测绘1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小煤矿企业要予以协助、配合,如实提供矿井掘进和回采工作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