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完善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社区服务、社区救助、社区医疗、社区养老四项建设。要以为民服务为突破口,全面开展农村牧区社区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灾民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失地和退牧还林(草)社会保障制度等农村牧区社区救助制度;要加快建立以农村牧区社区卫生室为主体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做到大病去医院,小病不出社区,逐步完善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新型合作医疗补助标准;要加快推进农村牧区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加快敬老院建设,提高农村牧区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
(五)搞好农村牧区社区平安建设。建立“一村一警”或“二村一警”的长效警民联系制度,建立一支群防群治组织联防队伍,充分发挥民兵在社区平安建设中的作用,及时化解社区各类矛盾。开展社区普法和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创建平安文明社区活动,扎扎实实地推进社区安全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盟和各旗以及苏木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工作,要建立农村牧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指导、有关部门配合,嘎查村组织牵头、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运行机制。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制定方案、开展调研、组织试点、推广经验、检查验收等工作,共同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各苏木镇和试点嘎查村对试点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同时要把各项工作具体落实到人,以保证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加大投入,整合资源,为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推动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培育农村牧区社区发展义工组织、民间组织和兴办服务事业。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使用各项涉农资金,支持农村牧区社区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以资金、设备、技术、信息等方式支持农村牧区社区建设。逐步建立起各级政府、嘎查村集体积累资金投入为主体,以各级涉农资金、单位帮扶投入为辅助,以居民自愿出资、社会各界捐助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参与机制。发动农牧民积极参与,以自愿捐款、义务投劳、投资服务设施等形式参与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的作用,依托学校、共青团、妇女组织等成立农村牧区自愿者队伍,共同参与农牧区社区建设。
(四)加强调研,认真总结经验。各旗要从当地实际出发,认真开展农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特别是阿左旗已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在试点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积累经验,把握规律,积极探索,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