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京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8]1056号)
市交通委:
你委《关于京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京交函[2008]272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向过往京平高速公路车辆收取的通行费标准等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标准(编码152012)。京平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收费编码152012001),按一、二类车起价5元,三、四、五类车起价10元,一类车每公里0.50元、二类车每公里1.00元、三类车每公里1.50元、四类车每公里1.80元、五类车每公里2.00元的标准计程收费,通行费尾数以5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归整计收。
二、收费期限:15年。
三、车型划分标准。车型划分标准按统一车型划分标准执行(车型划分标准见附件)。
四、请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专用票据。
五、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函自京平高速公路通车之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附件:
车型划分标准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
客车
| 货车
|
第一类
| ≤7座
| ≤2吨
|
第二类
| 8-19座
| 2-5吨(含5吨)
|
第三类
| 20-39座
| 5-10吨(含10吨)
|
第四类
| ≥40座
| 10-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
第五类
|
| >1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