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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经审查同意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非煤露天矿山未落实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井工开采矿山未实行机械通风的;尾矿库存在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等重大险情不及时、如实报告的;

  6.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有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转包安全评价项目、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证属实,视情况对举报人奖励200至400元。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一般事故的,查证属实,每次奖励200元。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奖励300元:

  1.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转移资金或销毁证据资料的;

  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奖励400元: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2.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较大事故的。

第三章 举报和受理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向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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