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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1号)


  《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5月4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

  第五条 举报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第六条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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