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关于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聘制的指导性意见

昆明市关于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聘制的指导性意见
(昆政文〔2008〕21号 二○○八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教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和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中小学校长公开选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校长选举工作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四条 选举委员会委员由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主席召集全校不少于80%的在职教职工召开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并按得赞成票数多少顺序产生。选举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或2名,由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若选举委员会的委员要竞聘校长,应主动辞去选举委员会委员职务,出缺委员按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时的得赞成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第五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发布本校校长选举公告;

  (二)公布有选举权的教职工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报名,审查候选人资格,确定候选人的名单并公布;

  (四)接受教职工对候选人和选举工作的建议、意见和举报;

  (五)组织召开校长候选人竞职演讲会、答辩会和选举大会;

  (六)根据选举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聘任手续;

  (七)负责选举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受全校教职工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三章 校长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条 校长候选人可以个人自荐、本校10人以上或20%以上教职工联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自荐或推荐者应向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书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