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学校(单位)通过分中心聘用教职工。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新增教师由学校(单位)在公开考核、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从分中心自主聘用,报同级人事和教育部门备案。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应当优先聘用本校原在编在册教职工。原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长期合同(聘用至退休)及未签订聘用合同但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未聘教职工,原合同原则上继续履行,未聘教职工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
(六)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扩大学校(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收入分配与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向一线教师倾斜,充分体现优教优酬。
(七)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行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聘任中可根据岗位需要和以岗定薪的原则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八)鼓励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由分中心组织到农村学校支教或者应聘到农村学校任教的城镇教师,人事关系保留在分中心,原身份不变,原工资待遇不变。
(九)积极支持公办学校教职工到民办学校工作。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职工,保留公办学校教职工身份,人事关系交分中心管理。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由民办学校发放,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的依据,社会保险按照事业单位标准缴纳。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达到退休年龄后,可由分中心按公办学校教职工相关政策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到社保部门办理退休。
(十)规范管理。受聘教职工的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工资发放等由聘用学校(单位)办理。到农村学校支教、应聘到农村学校任教、过渡期内待聘人员的工资发放等由分中心负责办理,资金由分中心所在同级人事部门审定,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十一)加强考核。聘用学校(单位)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制定适合岗位特点的考核标准和评价办法,认真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通过严格考核,确定教职工的续聘、高聘、低聘、解聘、晋级和奖惩。
四、基本程序
(十二)成立学校(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中层干部及职代会代表9-11人组成,负责对学校(单位)岗位设置以及职工的聘用、考核等有关事项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学校(单位)党组织、中层干部代表及职工代表5-7人组成,负责对本学校(单位)在实施职工聘用过程中出现的人事争议作协调处理,对聘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不得重复,人数应为单数。
(十三)制订聘用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由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岗位设置情况;
3.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4.聘用实施方法和程序;
5.其他有关事项。
(十四)公布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本学校(单位)公布聘用的工作岗位、岗位职责、申报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及程序等有关内容。
(十五)组织实施聘用工作
1.申请应聘。应聘人员根据岗位要求,申报相应的工作岗位,向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应聘申请。
2.资格审查。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要求,会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确定应聘人员名单。
3.综合考核。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通过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的方式,根据应聘人员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核。